辦案札記 - 香港女兒與內地保姆爭奪美籍華人雙博士遺贈繼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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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辦案札記:香港女兒與內地保姆爭奪美籍華人雙博士遺贈繼承糾紛案

        美籍華人+醫學哲學雙博士,曾與林青霞共同參演電視劇,半隻腳踏入了娛樂圈。在戰火紛飛的年代,祖輩移民柬埔寨,曾是當地名門望族,七十年代遇到柬埔寨與越南戰爭,全家五十幾口人死於戰亂,妻離子散,轉輾至美國行醫,其後再未結婚。八十年代偶然得知女兒隨親戚逃難流落至香港,到香港尋女,時隔18年後的認親場面感人,被媒體大量報道。為女兒申請加入美籍未果,九十年代歸國創業,往返於香港和內地。人生最後十年與保姆相依為命。其人生跌宕起伏,精彩紛呈,拍成電影亦可圈可點。

案情簡介

        香港當事人彭某因其父親林某突然去世後,需辦理遺產繼承,但林某生前的保姆廖某以親屬自居並佔用林某的房產,彭某委託律師以法定繼承起訴,訴請廖某歸還遺物並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等遺產。被繼承人林某為美籍華人,中國醫學博士,早年祖輩移居柬埔寨,因戰亂一家五十幾口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林某孤身一人輾轉至美國行醫後加入美國籍。女兒彭某年幼時隨親戚逃難至香港,更名換姓寄養於他人,1986年偶然的機會讓失散十八年的父女得以相認,並被香港媒體廣為報道。1990年後林某回國定居汕頭,往返香港與女兒及孫輩共享天倫之樂。近十年林某年事已高又體弱多病,聘請廖某作為保姆照顧起居飲食。2019年林某在汕頭離世,廖某以其妻子身份為林某辦理喪事,與從香港趕來奔喪的女兒彭某家人發生衝突,引發本案訴訟。經查,廖某與林某並未辦理結婚,林某在國內無婚姻登記信息。訴訟中,被告廖某提交了一份手寫十幾個簽名且滿頁都是指紋的《遺囑》,本案由法定繼承變更為遺贈糾紛。雙方就該代書“遺囑”的性質、真實性、效力性的問題發生了巨大爭議,經過質證、庭審、見證人到庭接受詢問,歷時一年多,雙方終於在代理律師的協調下通過法院調停下達成和解,共同為逝者林某辦理後續喪葬事宜。

承辦律師法律分析

一、本案起訴時案由為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難點在於確定繼承人範圍和遺產範圍

        本案起訴後,為了證明原告為被繼承人尚存於世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歷盡艱難。首先,原告彭某與其父親不同姓氏,且無中國內地的户口簿,原告為香港籍,其父為美籍華人。經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住所地的街道辦和派出所,均表示不掌握也無法出具非本地户籍人員的家屬情況。為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下葬前提取其生物組織並委託了DNA親子法醫鑑定,並輔以當年父女相認的新聞報道、林某申請彭某加入美國籍的自述聲明、彭某香港結婚證明上的親屬登記以及部分家庭合影作為證據。其次,由於被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已在柬埔寨戰亂中死亡,為證明原告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調查了被繼承人在內地和香港的婚姻關係。同時聯繫柬埔寨出具相關的戰亂死亡證明,但未能獲得。後又委託香港律師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和繼承聲明文件,並經司法專遞公證後提交法院,後又補充了被繼承人發表的家庭變故文章和家中祭祀台照片等證據。為確定遺產範圍,原告代理律師向房產登記中心、銀行進行了十幾次調查取證。

二、訴訟中被告提交了一份代書遺囑本案的案由從法定繼承變更為遺贈糾紛爭議焦點變更為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性問題

        1.被告並非法定繼承人,該“遺囑”法律性質上屬於遺贈扶養協議,即附條件的遺贈。遺贈是否生效,核心在於該遺囑是否有效。被告提交的遺囑為代書遺囑、見證遺囑。庭審中原告亦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該代書遺囑無效。

        2.因遺囑事涉重大,我國繼承法對代書遺囑採取嚴格法定主義態度,代書遺囑如需生效,就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代書遺囑,即使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確係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代書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應由立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代書遺囑必須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代書遺囑應由代書人根據遺囑人的口述記載完畢後,交由另一見證人進行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遺囑內容,經遺囑人確認遺囑內容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受遺贈扶養協議人共同簽名。代書遺囑的製作過程中需要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同時在場,見證人要全程在場起到全部見證的作用。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涉案代書遺囑的形式上、程序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內容上無法反應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該代書遺囑存在諸多疑點,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定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遺贈事實真偽不明,而且被告亦未完全履行該遺囑中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該見證代書遺囑存在嚴重的瑕疵,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

案例點評

        本案屬於涉港涉外繼承案件,在粵港澳大灣區此類涉港涉外繼承糾紛系易發多發案件,本案具有典型性。本案中香港女兒和內地保姆爭奪遺產,從法定繼承變更為遺贈糾紛,由於涉港涉外,以及被繼承人戲劇般的人生,在案件審理、事實認定、證據蒐集、法律適用上均存在不同於普通案件的難點。為確定唯一法定繼承人身份以及遺產範圍,代理律師十幾次前往汕頭調查取證,聯繫柬埔寨和美國駐華使領館,聯繫香港律師公證,無數次進行溝通談判協調,最終使案件得以圓滿處理。辦理此類案件,建議梳理被繼承人生前死後的全部資料,包括其生前日記、住院病例、文章報道、性格習慣等等,以便全面確定其繼承人範圍以及立遺囑的真偽。此外,本案代書遺囑為律師見證遺囑,但卻不符合律師辦理遺囑見證的工作細則規定。本案對律師辦理見證遺囑業務亦有啟示,律師見證遺囑應嚴格根據《繼承法》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按照《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並參照《公證遺囑細則》辦理,應由兩名執業律師見證,並在遺囑和見證證明上簽名,完成當場見證、當場製作、當場訂立、全程見證、全面記錄等形式要件,應對立遺囑人、遺贈撫養協議相對方分別進行訪談詢問並製作筆錄,同時進行錄音錄像。

        死者為大,本案在代理律師的努力下,最終女兒與保姆握手言和,共同為死者安排後事,完成喪葬事宜,案件調解結案。案號:(2019)粵0511民初2869號。

特別聲明:

本文根據張萍律師承辦的真實案例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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