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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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

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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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如何處罰?

  律師解答:

  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由下列要件構成:即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是故意;犯罪客體是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和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偽造事業單位的印章的行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律師補充: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印章的行為。“偽造”既包括本人偽造,也包括委託、指使、默許他人偽造,但行為人對於“偽造”應當具有明知。“偽造”印章的行為能夠涵括並吸收後續的“使用”印章行為,但“使用”不能反向涵括“偽造”。行為人不明知“偽造”的情況下,單純的使用偽造的印章的行為因行為人無偽造印章的故意且法無明文規定等不成立偽造印章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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