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導致合同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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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發展,導致全國的企業復工時間一再往後延遲,到現在為止,還有大量企業沒有恢復復工,由此導致了許多合同無法履行,在此,合同糾紛律師對疫情期間有關合同履行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因疫情導致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因受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對合同方責任怎麼認定?

如果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從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對此糾紛,因為疫情的爆發屬於不可抗力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前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所以可以根據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不是由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不能免責。

(二)因疫情導致合同糾紛怎麼辦?因受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對合同怎麼處理?

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以分為三種,具體如下:

(1)對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異議。

(2)對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三)在此疫情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有怎樣的法定義務?

當事人應該負有通知義務和證據提供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從而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同時,對方負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即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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