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 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予批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主辦律師】行仁律師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予批捕

【案 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受理階段】偵查階段

【基本案情】

2019年上旬,犯罪嫌疑人程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其家屬第一時間聯繫行仁律師事務所,經過行仁律師的努力,程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十年,適用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案經過】

行仁律師接受程某家屬的委託後,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展開研討會議,並於次日組織會見被告人。

行仁律師作為程某的辯護律師,經詳細瞭解案件事實,發現了關鍵性證據,從而有了罪名變更的可能性。據此行仁律師抽出大量時間,加班加點的檢索本省大量相似案例並整合,從而出具《相關法律分析報告》致公安機關,經過多次溝通論述,終將程某涉嫌罪名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此過程中,行仁律師發現偵辦機關在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依職權對其啟動精神鑑定程序這一不合理行為,從而導致程某被延長羈押期限。故此,行仁律師出具《關於程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法律意見書》致檢察院,請求檢察院依法審查公安機關啟動對程某的精神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並及時終止這一程序,以推進案件程序正常進展。

【案件結果】

程某涉嫌罪名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變更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且檢察院做出不批捕決定。

【辦案心得】

刑事案件往往是細節決定成敗,因此對於關鍵性證據必須進行仔細、深入的分析。同時,除了對案件事實的對比分析外,每個做刑事辯護的律師,還應對辦案程序、辦案章程方面的規定有全面的瞭解,並做到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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