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後約定交房之日付清尾款後對方不願騰房可否起訴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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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購房後約定交房之日付清尾款後對方不願騰房可否起訴騰退

原告陳某宏、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某芬、被告齊某晨、被告齊某蕭、被告齊某鵬騰退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並返還原告;2.判令被告齊某蕭、齊某鵬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期間的使用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於2019年9月12日與被告吳某芬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購房款並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依法取得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被告吳某芬、齊某晨、齊某蕭、齊某鵬非法佔據拒不騰退至今,原告多次通知騰退,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芬、齊某晨辯稱:1.我方不存在過錯,是齊某蕭霸佔房屋不能交房,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由齊某蕭承擔;2.我方也是受害方,齊某蕭、齊某鵬佔有房屋不能交付,原告的35萬元尾款未支付;3.違約金約定過高,齊某蕭、齊某鵬在涉案房屋居住,齊某晨和吳某芬不在該房屋居住。

被告齊某蕭辯稱:我沒有佔原告的房,賣房我方不知情。該房是房改房,是分給我父親的住房,當時我們家父母及四個子女都在該房中居住,我一直居住至今。2017年房屋統一銷售給個人,應該是按承租人順序購買,房屋原是公房承租,我們都是共同居住人,我也是優先購買人。我父親已經去世20多年了,這是我的唯一住房,不同意騰房。佔有使用費不同意支付,沒有佔用任何人的房子。

被告齊某鵬辯稱:我現在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要是齊某蕭搬我就搬。涉案房屋是二居室,有兩家人住,齊某蕭她家騰我就騰,他們不騰我也不騰。

第三人G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按照合同執行,應該騰房。房產證是吳某芬的名字,房產證是已購公房,成本價,吳某芬未告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沒有共有權人。賣房時,齊某晨是吳某芬的代理人,購房雙方沒有選擇資金監管,有35萬元房款還在中介,過户當日有30萬已經轉給齊某晨。

 

法院查明

齊某晨、齊某蕭、齊某鵬系齊某震、吳某芬之子,齊某震在吳某芬取得涉案房屋產權前已去世多年。2019年9月12日,甲方吳某芬委託齊某晨與乙方陳某宏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售坐落於北京市一號的房屋,成交價格94萬元。雙方補充協議約定:雙方於2020年1月20日前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確認該房屋户口遷出事宜。過户前乙方一次性支付丙方G公司剩餘房款65萬元(由丙方代存),丙方收到款項後支付甲方30萬元。剩餘35萬元丙方於交房當日一次性支付甲方。交房日2020年2月29日前,若超出交房日期,甲方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019年9月12日原告支付吳某芬5萬定金,同年9月25日支付房款24萬元,2020年1月8日原告將剩餘房款65萬支付至第三人G公司處。G公司認可現餘35萬房款還未支付給吳某芬。2020年1月8日,涉案房屋變更所有權人登記,陳某宏與周某英登記為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人。現齊某蕭、齊某鵬居住於涉案房屋。

庭審中,齊某蕭向法庭陳述,涉案房屋是我父親單位的承租公房,有承租合同,公房承租人是我父親。2017年5月5日由我母親吳某芬成本價購房,應該是折了我父親工齡35年,我母親沒有從她單位取得過公房,我父親去世後按順序是我母親承租公房。

 

裁判結果

一、被告齊某蕭、被告齊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原告陳某宏、周某英;

二、被告齊某蕭、被告齊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每月16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陳某宏、周某英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房屋實際騰退之日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三、駁回原告陳某宏、周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涉案房屋於2020年1月8日登記在陳某宏、周某英名下,陳某宏、周某英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陳某宏與吳某芬的房屋買賣合同也約定2020年2月29日前將涉案房屋交付給陳某宏,現涉案房屋由齊某蕭、齊某鵬佔有、使用,吳某芬、齊某晨未控制涉案房屋,陳某宏、周某英有權要求齊某蕭、齊某鵬騰退房屋,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齊某蕭、齊某鵬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涉案房屋於2020年1月8日即確定所有權人系陳某宏、周某英,吳某芬的交房日期為2020年2月29日前,齊某蕭、齊某鵬無權佔有房屋,應當支付佔有使用費。現陳某宏、周某英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支付使用費,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支付標準法院參考同區域房屋租賃的標準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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