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擅長名譽權官司律師 - 網購後對商品惡意差評辱罵賣家被判名譽侵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6.58K

史某對從網購平台購買的商品不滿意,要求退款遭拒後對訂單作出惡意差評,商品賣家以公司名譽受損為由將史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史某停止侵權,對差評發表更正聲明,並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道歉。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杭州擅長名譽權官司律師:網購後對商品惡意差評辱罵賣家被判名譽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原告史某在某網絡購物平台上購買宿遷某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註冊店鋪內的置物架四件,付款100.6元。網購平台商品詳情頁面介紹,該置物架安裝方式為無痕貼安裝。

史某收到商品後,以置物架安裝方式為膠粘而非吸盤粘貼為由,要求賣家對其退款不退貨,遭到賣家拒絕。在賣家向其提供了合法的商標註冊證、授權書、商品檢測報告後,史某仍多次辱罵賣家客服,並對該訂單作出評語“賣假貨”“掛羊頭賣狗肉”“離這種商家遠一點,真是條癩皮狗……”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上述評價被他人點贊數量為4490,互動評論數量為2499。

原告商貿公司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譽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道歉,並聲明原差評系不實差評;賠償原告經營損失2萬元。史某辯稱,其購買的置物架應是吸盤安裝,原告發貨的是膠粘安裝,原告違約在先存在過錯,被告給其差評是正當的維權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原告已向其出示產品質量合格手續情況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貨”等詞彙對商品進行評價,且評價中含有辱罵原告的言辭,已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關於被告辯稱原告違約在先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原告在所售商品頁面已描述安裝方式為無痕貼,退一步講,即便原告存在違約行為,所涉及的也是雙方買賣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問題,其違約行為並不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抗辯理由。關於原告主張的2萬元賠償金,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對此未予支持。綜上,法院判令史某停止對商貿公司名譽的侵害,對在網購平台上作出的差評發表更正聲明,並以書面形式向商貿公司道歉。

■法官説法■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侵害。法人與自然人一樣享有名譽權,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而法人的商業信譽是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網購過程中,買家評論往往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賣家商業信譽最直觀的體現,是商家重要的無形資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作出好評或差評的權利,但評論的內容應客觀公正。當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購物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依據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友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不能自認為對方存在違法、違約行為而在網絡上對抗,以不理性的情緒宣泄肆意貶損對方名譽,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朱立申 胡志恆

【免責聲明】

本文章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以上文本如涉嫌侵權,可與本人聯繫刪除,謝謝合作

以上文章希望喜歡,喜歡的可以點關注,謝謝大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