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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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侵犯名譽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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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人身攻擊,侵犯名譽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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