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和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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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兄弟兩人,由於曾某一生未婚,弟弟有兩個兒子,於是過繼了弟弟的小兒子,取名曾小某,並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曾小某自小就知道養父是大伯,雖然身為養子,但是在意識中,一直是生父母的孩子。2009年,曾小某的生父去世,曾小某與親哥哥就遺產分配產生了糾紛。曾小某認為自己是父親的親生兒子,理所應當繼承一份財產,而其哥哥認為:曾小某自小被過繼給大伯,將來也會繼承大伯的財產,不應該再跟自己爭奪了。

養子女和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説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依照《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倘若養子女對生父母的扶養盡了較多的義務,養子女也可以適當的分得生父母的部分遺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並不是作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繼承法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並互相成為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製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也並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也就是説,繼子女是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

在本案中,曾小某已經跟養父產生了合法的父子關係,他與生父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已經消除了,他已經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生父的遺產。但是就本案所描述的情況,如果曾小某一直在贍養生父,對生父的扶養盡了較多義務的,也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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