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已婚人員因違背公序良俗贈與的財產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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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張男與嚴女於1987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張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與姚女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在2016年10月9日-2022年2月1日間,張男向姚女轉賬資金合計280938.56元。在此期間,姚女為張男網購生活用品花費4389.01元(包含收件人為姚女的網購費用640.08元)。此外,姚女為張男購買治療高血壓的藥品合計花費約6000元;其又轉賬給張男1040元。2022年2月7日,嚴女發現張男與姚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並瞭解到張男向姚女轉賬共計280938.56元的事實。

接受已婚人員因違背公序良俗贈與的財產應當返還

【審理情況】2022年5月30日,嚴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姚女與第三人張男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判令被告姚女返還財產280938.56元並承擔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庭審中,原告嚴女提供如下證據:1.結婚證(證明目的:原告嚴女與第三人張男於1987年4月10日登記結婚,現仍為夫妻關係);2.通話錄音及錄音文字摘要(證明目的:第三人張男與被告姚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3.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轉賬憑證(證明目的:第三人自2016年10月9日至2022年2月1日共向被告姚女轉賬280938.56元,前述轉賬系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贈與行為)。

被告姚女辯稱,其在與第三人張男交往期間為張男通過網絡購置衣物、食品等日用品,共花費4389.01元;其為張男購買治療高血壓的藥品,共花費約6000元;其分別於2021年2月17日和2022年2月6日向張男轉賬520元,小計1040元。上述費用合計11429.01元應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姚女提交了如下證據:1.網絡購物截圖打印件(證明目的:被告姚女為第三人張男網購生活用品共花費4389.01元,其中收件人為張男的網購費用為3748.93元,收件人為姚女的網購費用為640.08元);2.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打印件(證明目的:被告姚女分別於2021年2月17日和2022年2月6日向第三人張男轉賬520元,合計1040元);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證明目的:被告姚女在與第三人張男交往期間曾為張男購買治療高血壓的藥品)。第三人張男未提供相應證據,認可被告姚女為其網購生活用品付款3748.93元;認可姚女向其轉賬1040元;認可姚女為張男購買治療高血壓的藥品,金額約為6000元。

2022年9月5日,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姚女為第三人張男購置的生活用品、藥品因確已為第三人實際收取、使用,結合雙方轉賬頻次、金額等,應當予以扣除。對於代購藥品的金額,結合被告、第三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及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該院酌定為每月100元,計算5年,合計6000元。對於被告向第三人轉賬的兩筆520元,結合第三人的轉賬記錄中亦有同樣性質的款項,且該款項的轉賬亦有違公序良俗,應予以返還。故上述應予扣除部分合計為10788.93元。受訴法院遂判決:1.確認第三人張男向被告姚女贈與280938.56元的行為無效。2.被告姚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嚴女贈與款270149.63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計算基數270149.63元)。

【律師分析】《民法典》第1043條第2款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男女雙方均應恪守忠實義務。本案中,張男在婚內長期與姚女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且結合張男本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嚴女提供的錄音內容、張男向姚女的轉賬記錄來看,張男向姚女的贈與財產行為系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贈與。結合《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第157條的規定看,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案中,表面上看,張男向姚女的贈與款項的行為是個人所為,但其轉賬已經涉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歸於無效,故姚女應當向嚴女返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在確定具體返還財產的金額時,姚女雖然抗辯其為張男網購生活用品的花費為4389.01元,但因原告嚴女、第三人張男均不認可載明收件人為姚女的網購用品系張男使用,故這部分金額(640.08元)無法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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