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與返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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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贈與返還的案例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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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贈與另一方房屋,結婚未果能否要求返還?

  問:一次偶然的機會我與李某在咖啡廳認識,之後兩人便開始交往。2013年5月,為表明自己的忠心,我以李某的名義購買了新餘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2013年10月,我倆開始在購買的房內共同居住,此後,我曾多次提出辦理結婚手續,但李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不久李某以雙方性格不合,不能繼續交往為由將我趕出家門,拒絕把房屋交還給我。一方婚前贈與另一方房屋,結婚未果能否要求返還? 答:雖然當初你購房並沒有表明是為結婚而贈與,但是雙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實,而且你多次提出辦理結婚手續的要求,可以認定你的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是附條件的贈與,現在雙方結婚不成,李某就失去了佔有該房屋的法律依據,你有權要求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要求李某將房屋返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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