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處以罰款的相關裁判規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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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主體故意破壞和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所採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以下彙總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處以罰款的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閲。

家源分享| 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處以罰款的相關裁判規則12條

01適用情形

       

違反法庭規則

擾亂法庭秩序

妨礙訴訟行為

虛假訴訟、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

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

不協助調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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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02裁判規則

1.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構成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某船廠訴某船務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

案例要旨: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企圖以訴訟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10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發佈日期:2016.03.09)

2. 雙方當事人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有權作出罰款處罰——順宏物業公司與中海航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法庭調查階段,雙方當事人多次偏離舉證質證主旨,互相謾罵,違反法庭規則和紀律,擾亂法庭秩序,且無視法官勸阻,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有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1月11日第7版

3. 抵押人在案件審理中故意隱瞞事實作出虛假訴訟,嚴重違反誠信訴訟原則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張某訴徐某、重慶潼南某建築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抵押人在案件審理中明知其在相關文書材料上加蓋的印章系公司真實印章,卻在一、二審期間故意作出印章系他人私刻的虛假陳述,並在二審期間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抵押登記,惡意申請對印章進行司法鑑定,誤導二審判決,逃避擔保責任,嚴重違反誠信訴訟原則,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11月16日第3版

4.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公然辱罵法官、鬨鬧法庭,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何某與上海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公然辱罵法官、鬨鬧法庭,經批評教育後仍拒絕承認錯誤。其行為不僅是對法官人格尊嚴的侮辱,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其行為性質惡劣。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12月29日第7版

5.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實施損毀法庭護欄等行為,造成法庭秩序混亂,庭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王某某與孟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庭審期間,當事人情緒激動,不聽勸阻,損毀法庭護欄,撕毀庭審筆錄,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造成法庭秩序混亂,使庭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12月29日第7版

6.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偽造證據,嚴重破壞訴訟秩序,人民法院應對其予以罰款處罰——新餘市利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江西迪寶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借款事實,意圖騙取保證人對虛假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該行為不僅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嚴重破壞訴訟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的,屬於虛假訴訟。當事公司的相關行為人偽造證據,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導致嚴重後果。雖然人民檢察院以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是刑事不起訴並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在民事訴訟中對相關當事人和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處罰。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和違法行為人予以從重罰款制裁。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8月4日第3版

7. 訴訟當事人在庭審期間違反誠信原則,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證據突襲,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對其予以罰款處罰——黃某訴馬某、楊某等人合夥協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案件一審期間,當事人反覆提交證據,導致一審案件開庭四次。案件進入二審時,當事人又提交一份一審開庭前即產生的且系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其證據突襲行為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人民法院應依法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3月26日第3版

8. 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辱罵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法院可對其予以罰款處罰——湯某某與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車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客運段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法庭向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辱罵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法院可對其予以罰款處罰。有力保障了法官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確保了審判人員正常履職。的代理人宣讀裁定書後,代理人提出對裁定書不服,經法官針對其異議釋法析理,並告知其可通過上訴維護權利,代理人出言不遜,大肆辱罵法官,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人民法院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12月31日第7版

9. 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訴訟的,法院可對其處以罰款——寧波某小額貸款公司訴寧波某配件廠、鄞州某科技公司、王某等人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偽造重要證據,並導致法院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妨礙法院訴訟的,法院可對其處以罰款。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8月16日第3版

10. 當事人在庭前會議中無視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法院對其作出罰款處罰——深圳某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訴王某、南京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組織庭前會議時,當事人無視法庭紀律,鬨鬧、衝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破壞法庭設備,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應予處罰。法院決定對其罰款。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4月9日第3版

11. 當事人與證人惡意串通,當事人偽造證據,證人虛假陳述,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依法應當予以罰款處罰——李某訴王某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遺產繼承糾紛中,當事人將載有虛假見證內容的“遺囑”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合議庭有理由相信當事人與證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證人證言系虛假陳述,參與了“遺囑”的偽造。當事人與證人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依法應當予以罰款處罰。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4月13日第3版

12. 當事人為騙取誤工費,偽造他人代班的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處以罰款——侯某訴張某及保險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為騙取誤工費,偽造他人代班的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分別對當事人和參與偽造證據的案外人處以罰款。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1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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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03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採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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