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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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已經實施。這是認定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客觀要件。

(二)妨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後果。所謂已經造成了行為後果發生,是指妨害行為已經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客觀上形成了民事訴訟秩序的混亂。

(三)妨害行為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該要件是指妨害行為應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開始後到判決執行終結前的時間段,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四)行為人實施妨害行為出於主觀故意。行為人實施妨害行為出於主觀故意,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主觀要件。

二、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時限是多久?

1、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另外: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共有三點,首先就是要行為人實施了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處理準備階段,並沒有實施具體行為,是不會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是故意,並且發生在訴訟期間,這樣的行為才會構成妨害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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