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後“假戲真做” - 那涉及財產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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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俗稱概念,一般是指通過離婚的途徑來規避法律或者是利用政策獲得相應的財產或者利益的行為。但是相對於我國的法律規定而言,實際上並沒有“假離婚”這麼一説,一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那就是真離婚,想要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 可以通過登記再次維繫,那如果“假戲真做”,離婚時關於財產的約定是否還有效呢?

“假離婚”後“假戲真做”,那涉及財產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呈現

小張和小何於2010年1月15日在A縣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在A縣永平路3號購買樓房一處,2013年10月19日以小張的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2014年小何、小張雙方為了買二套房享受首套房的優惠價格,協商“假離婚”,同年在A縣民政局登記離婚,並備案了《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婚後買的房子歸小張所有。但是登記離婚後僅三個月,小張就與小李登記結婚。小何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雙方為“假離婚”,要求重新分割婚內財產。但法院認為離婚協議對於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駁回了小何的起訴。2015年,小張和小李因為二胎問題,小張再次提出“假離婚”這個方法,和小李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女兒由小張撫養,小張和小李名下的房子與存款歸小張所有。但在離婚當日,小李要求小張寫一份《保證書》,內容為:“我保證同小李的離婚為假離婚,出於再共同要一個孩子的目的,我決不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為,以後所有的收入全部交給小李,所有事情雙方達到透明,同離婚(假)前一樣,房子也還是雙方所有。如果不遵守上述承諾,或者不復婚,房子、孩子就全部歸小李所有”。之後,小張把小李訴到法院,要求小李按照離婚協議約定配合過户。法院審理後,根據《保證書》的內容認定了雙方“假離婚”的同時,對小李與小張在婚姻登記機關簽署的離婚協議效力不予認定。

律師解析

在小張的兩段婚姻中,“假離婚”最後都“假戲真做”了,而在他們離婚之後,以“假離婚”的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登記,都被法院駁回了。但是對於兩次中離婚協議的認定卻有所不同。在我國對於虛假離婚的認定保持相對謹慎與保守的態度,能夠直接認定為虛假離婚的比較少。因為我國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離婚只要登記就是真離婚,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有能力去辨別和認知自己的行為,法律希望每個人對於自己簽訂協議的後果的嚴重性與嚴肅性都有足夠的尊重與審慎,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因此,“假離婚”也不能不受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約束。 那為何小張第二次的離婚協議效力並沒有得到認定?因為在這個案件中,法院依據了當事人在進行虛假離婚時簽署的保證書的直接證據,能夠非常清楚的查明瞭假離婚的事實,並且在同一天簽署的離婚協議與保證書內容相矛盾。故依據該保證書,在認定虛假離婚的同時,對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定。 為了獲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款,騙取低保金、躲避債務等等原因,都導致了虛假離婚案件的不斷增長,而我國目前對於虛假離婚的認定比較少,因為離婚的真實意圖難以被外界得知,並且當前也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導致每個案子中法官對於虛假離婚的認識和認定都不相同。對於假離婚中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就要看假離婚的事實認定對財產分割有沒有影響。如果假離婚對於離婚協議沒有影響,那麼離婚協議就是分割財產的主要依據。如果在虛假離婚之後又對財產重新進行了分割,那麼財產歸屬就以達成的新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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