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假離婚”假戲真做 - 主張合同權利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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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以較少的首付和較低利率的公積金貸款買“二套房”,80後小夫妻胡某與封某約定離婚,房屋產權一人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後,丈夫封某卻拒絕承認雙方是為了買房子而“假離婚”,也不同意胡某享有一半產權。憤怒的胡某將封某和某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享有封某和某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權利義務。由於依據不足,一審法院駁回了胡某的請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假離婚”買“二套房”引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為買房“假離婚”假戲真做 主張合同權利被駁

原告胡某訴稱,她與封某原系夫妻。她婚前有一套房子,為了即將出生的孩子,2012年7、8月間,二人決定再買一套房子,房屋產權一人一半。經過共同看房,二人看中了朝陽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子。買房之前,封某主張由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剩餘房款使用公積金貸款,並且提出二人先離婚,因為只有離婚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她不同意,但封某對她百般勸説,並對她和她的母親進行了暴力威脅。她無奈之下只好在生完孩子的第10天和封某辦理了離婚手續。買房前後,她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購房款先後給了封某的父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她剛生產完,就未與封某一同前往,但委託封某在合同上籤上她的名字。後來她從第三人某地產公司處得知,封某並沒有在合同上籤上她的名字。後她與封某簽訂了《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約定上述房屋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雙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2013年5月底,她與封某收房時,要求第三人某地產公司辦理合同署名和共有登記事宜,但第三人拒絕辦理。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她對封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權利和義務。

被告封某辯稱,他與胡某是因為感情破裂才離的婚,離婚後他沒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資的方式在第三人處購買了涉案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是在他與胡某離婚後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胡某都沒有參與。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是胡某以孩子為要挾脅迫他簽訂的,該協議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請求法院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第三人某地產公司述稱,他們公司是與被告封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與胡某簽訂過任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被告封某與第三人某地產公司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胡某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主張享有上述合同百分之五十的權利義務沒有法律依據,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了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堅持認為她與封某是為了買房子而辦理的“假離婚”,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二人簽訂的《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承認其對封某與某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享有一半權利義務。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來源於: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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