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開設賭場罪刑事律師史曉東 - 下列行為都構成“開設賭場罪”
在影視劇中,“賭場”大多都裝飾豪華、高檔,“開設賭場”也似乎離我們很遠。其實,現實生活中的遊戲機,甚至微信羣都已成為不法分子開設賭場的工具,這些行為都構成了“開設賭場罪”。一些看起來不起眼的場所,往往成為了犯罪分子開設賭場的“隱形外衣”。為此,史曉東律師特此提醒,切勿因貪圖小利而誤入歧途。
1、利用微信搶紅包開設賭場
家庭、親朋好友間發紅包、搶紅包與網絡賭博的區別在於是小額互發、沒有獲利抽頭,可視為贈予,不算是違法行為。但在網絡上組建微信羣,邀請不特定人員入羣,通過微信搶紅包方式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微信網絡賭博有三大特點:一是不法分子建立了專門的微信羣,這就等於有了賭博場所;二是有明確的搶紅包賭博規則,這就等於制定了賭博方式;三是不法分子從其中有抽頭、獲利,不是純娛樂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2、冒充遊戲機的賭博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容留未成年人賭博、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等情形的,入罪標準都是降低、從嚴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羣眾進行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