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案件中誤工期如何計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日前本所律師在辦理一起人身損害案件中,對當事人誤工期計算的問題與法官產生了一場討論。辦案法官開始的意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這款規定,本案中計算誤工時間時,應當依據定殘日前一天計算。

人身損害案件中誤工期如何計算

 

本所律師觀點為:《解釋》出台後,實際起草《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並沒有闡述誤工時間計算以定殘日前一天為界限的理由。但是在[條文主旨]中又提到誤工時間應當根據受害人自接受治療起到康復所需的時間確定,其標準以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受害人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誤工時間應當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實際誤工時間計算”。由此,我們認為,如果當事人在人損案件中根據明確的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鑑定報告主張誤工期。是不違背法律規定且更加尊重客觀實際的。

 

而本案處理中,律師已經要求當事人於鑑定機構進行了包括誤工期在內的三期鑑定。如果依據法官起初的意見,當事人可獲賠金額將減少近五萬圓。後在律師多次溝通後,法官採納了本所律師的意見,支持了我方意見。

 

律師在查閲案例及資料時發現。對這一計算規則,司法實踐界和法醫學界確實存在兩種爭執不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前一天是科學的。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聯,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或在一定意義上而言就是對誤工損失的賠償。一旦定殘後,如果在賠償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計賠誤工費,就屬於對同一損失的重複賠償,對侵權人明顯不公平。另一種觀點認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日前一天不符合正常的規則制定要求。這一計算規則伸縮空間太大。

 

目前,儘管司法解釋是根據第一種觀點制定規則的,但也並不是説對相關條文要刻板搬運。筆者更支持第二種觀點。依照實際情況替當事人維護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