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離婚協議時,最容易忽略的三個問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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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簽署離婚協議時,最容易忽略的三個問題,你知道嗎?

簽署離婚協議時,最容易忽略的三個問題,你知道嗎?

簽署離婚協議時,最容易忽略的三個問題,你知道嗎?這第一啊是撫養費,簽訂撫養費大家都清楚,但是很少來約定撫養費的遞增。我們建議啊你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逐年遞增。因為隨着物價的上漲,子女的生活費也會發生相應的增加。所以要建立一個遞增的原則。第二是户口問題,一定要在户口本上寫出遷出的時間。如果不遷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晚籤一天承擔多少錢的賠償金,你規定的越清楚越好執行。第三一點是子女的改性問題。簽署離婚協議的時候,可以約定子女是否改姓。如果沒有約定,一方是不允許改的,只能等到孩子大了自己去改這些你清楚嗎?

 

法律解釋

一、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夫妻離婚後就撫養費支付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生效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法院應作為新案件受理。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

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二、子女改姓問題

 

1、兒女已經成年的,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離婚時兒女未成年的,作為監護人,父母通過協商可以約定約定子女是否改姓,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未經協商或者經過協商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辦理機構也不會辦理手續。

 

2、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於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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