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 - 哪些情況可以被確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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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在離婚訴訟中,哪些情況可以被確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您好,我與裴女士是經人介紹認識的,在交往了兩個月後,我認為我們很合得來便登記結婚了。在結婚後的半年時間裏,裴某性格大變,動不動就跟我吵架,鬧得樓裏的鄰居們人盡皆知。不僅如此,裴某還很能花錢,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我存摺裏的兩萬元錢都揮霍完。我實在不願意再與她繼續生活下去。請問,我們這種情況屬於感情確已破裂嗎?如果提出離婚請求,法院會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嗎?

 

律師答疑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我國法律指出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根據您的説法,您與裴某應屬於“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您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會在事實真實的基礎上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的。

張越律師,遼寧大學法律碩士,律所創始合夥人,訴訟業務部負責人,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承辦過各類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法律理論基礎紮實。
曾任內蒙古經濟生活頻道《生活早知道》《新聞天天看》特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修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成員、行政爭議化解與法治政府建設論壇成員、風險防控與經濟發展論壇成員

專長:刑事辯護、婚姻繼承、交通事故、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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