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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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費的證據收集指南

家事糾紛

1、男方/女方單位的工資條、工資卡流水記錄、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費、專利使用費(證明男方/女方的工資收入)。
2、男方/女方單位開具的工資證明(證明男方/女方的工資收入)。
3、男方/女方有財產收益的證明(如:出租房屋的租房合同)。
4、男方/女方所經營個體户(商鋪或者飯館)的賬本或者流水記錄(證明男方/女方的收入)。
5、小孩的實際花費金額(包括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

二、撫養費範圍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奢侈品、出國旅遊、購買商業保險等費用,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或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或子女患有白血病需骨髓移植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

三、撫養費常見問題

(一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1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一年為時間單位支付撫養費。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2如果支付撫養費一方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
1) 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
2) 支付方是出國、出境人員;
3) 支付方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4) 支付方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二)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給付到子女18歲或是可以獨立生活為止(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子女雖成年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則父母仍要給付撫養費,例如: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三) 拒不支付撫養費的處理辦法

支付撫養費,既是責任也是法定義務。如果對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卻不支付的,你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先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支付撫養費,判決下來生效後,如果對方還不給,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和執行申請書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2法院判決離婚的,法院判決書上寫着有撫養費的,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和執行申請書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但執行有時間限制的(申請執行的時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 可以不給撫養費的情形

一般來説,應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不給撫養費的情形有以三種:
1應當支付撫養費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應當支付撫養費一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或者不再支付,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五) 撫養費變更的條件

要求增加撫養費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要求減免撫養費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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