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網上罵我 - 我該怎麼辦—網絡名譽侵權維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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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微博上罵我,影響很壞,我該怎麼辦?

有人在網上罵我,我該怎麼辦—網絡名譽侵權維權路徑

具體案情:找我們的當事人張女士,是一個微博粉絲40多萬、抖音粉絲近80萬的小網紅。20226月,有幾個微博用户以文字形式發表關於張女士的文章,文章點名道姓、有較長的時間線索和故事情節,內容中包括描述詞句包括張女士是狐狸精、小三、整容怪、賣假貨、有多次墮胎史。此文章在微博平台發佈後,已有幾萬人進行轉發、留言和私信謾罵、並就視頻內容進行聯想添油加醋的討論、更甚者對張女士進行搜索,對其進行誹謗,對其家人進行辱罵。給張女士的生活、工作、社會評價、經濟等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於2022631日發佈了第5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表明:截至2022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5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4.4%。我國網民規模較202112月新增網民1919萬,互聯網應用也在持續發展。一直以來,侵權案件都是安衡律師事務所重點關注和較為擅長的版塊,尤其是隨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普及與發展,網絡環境變得愈發複雜,尤其是網絡名譽侵權糾紛事件呈現明顯增長。

2023年春節檔《滿江紅》的電影製片方在採取訴訟維權手段時,相關流程和內容都尚且產生很多爭議和質疑。更不用説老百姓往往對是否構成侵權、侵權主體是誰、承擔責任界限、維權流程等比較陌生,經常在維權的過程中屢屢碰壁,吃啞巴虧。

如果必須要採取訴訟手段進行網絡名譽權維權,應當在起訴前瞭解哪些關鍵呢?我們結合前述問題從實體要件、實操程序兩方面介紹下網絡名譽權侵權的維權途徑。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一般來説名譽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往往是當事人進行了侮辱”“誹謗行為,導致受侵害方社會評價降低、人格受辱,當然也有其他違法行為,比如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侵害名譽權和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等行為。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二者都會他人社會評價有所影響,但對他人進行侮辱的內容,可真可假,而誹謗的內容一定為假。因為名譽權也是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中的一種,所以當然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於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定,即適用一般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成立過錯侵權責任,需具備四個要件——侵權行為,權利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損害事實,行為人發佈的信息、視頻、文章或所做的表述是否真實客觀;主觀過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只能是故意,絕非過失;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與權利人的損害後果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在名譽侵權行為中,主要是對權利人的精神進行傷害,所以因精神損害導致的財產類損失都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故不同於其他類案件,只要行為人有侵權行為且非過失,亦無須考慮何種損失,都應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另外,法律人盡力追求絕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完全符合客觀發生的事實,但在現在我國案多人少的客觀現實,以及法官並非案件事實的親歷者、證據的控制者,欲想每一個案件都做到絕對真實是不可能的。所以實務中法官一般會站在一般老百姓的角度基於權利人(被告)的位置,結合其所能觸及到的信息和環境,是否能夠客觀自然地形成其所表述的認知、是否經充分查證後有正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的真實性,確認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觀發生的事實。如果你作為理性的老百姓,無法大體出行為人侵權內容所述的事實,那麼法官傾向於認定行為人捏造事實。綜上,在判斷自己是否被侵權時,應以名譽權侵權構成要件為基礎,結合互聯網類案件的傳播特殊性及相關司法實務判例,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二、如何確認管轄法院

確認管轄是啟動訴訟程序能否順利非常重要的一步,民事訴訟法的地域管轄是以原告就被告為基本原則,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專門就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案件地域管轄確立了被告就原告的規則。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網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了被侵權人住所地。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故相關互聯網名譽權侵權案件的管轄屬於北京、廣州、杭州地區基層法院管轄的,則將由當地的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以我們在做此類案件時,首先,要慎重考慮訴訟請求及案由,當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律師對管轄的選擇將影響到包括管轄權在內的各個訴訟環節;其次,確定案件的實際連接地,確定爭議案件的實際連接地;複次,確認案件審級,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對三級法院的案件標的限額均進行了規定;最後,看所在地區是否有集中管轄的規定,確定最終管轄法院,比如張女士這個案件,因為其本人和新浪微博所在地均在北京,所以屬於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三、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一般的侵權案件,對於侵權人的認定不會太難,最多是告漏了或者一鍋燴告多了,但互聯網是虛擬網絡,雖然大多數平台都要求實名制,但一般用户仍無法找到侵權人的真實個人信息,有時候被罵了都不知道是被誰罵了。我們這位當事人張女士為了獲取侵權人真實註冊信息做了如下工作:找新浪微博客服,但微博APP的客服中心是沒有人工服務的,只收到了幾行機器發送的文字;通過百度百度找到微博電話4000960960,但打通後仍沒有人工服務,給她的仍是語音版的APP同款文字;微信上找新浪客服這個公眾號投訴,但都被記錄轉給微博客服;315平台舉報、工信部平台留言......後來找到了我們團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户,網絡用户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或者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户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實踐中,通常的操作是先起訴涉案的網絡平台,要求平台向原告披露涉侵權主體的真實用户信息,一般平台不會在訴前單獨給自然人用户信息,只有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相關信息,原告再申請調取侵權行為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追加被告或撤訴後再行提起名譽權侵權之訴。至此,才算正式進入了判斷侵權與否的正式調查審理階段。也有些案件,原告會將侵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後訴中一併列為被告。比如當被侵權人已經及時將其發現的侵權內容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收到該通知後,並未對其管理平台中涉及侵權的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措施,將被視為侵權,即網絡服務商違背了避風港原則。再如若在後訴中起訴涉侵權人時,網絡上雖已經刪除,但原告要求平台披露相關內容的瀏覽量、評論量、轉發量等數據,用於計算侵權結果影響大小《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認定網絡侵權責任的程序與動態過程、權利人通知規則和被採取措施用户的救濟程序方面也進行了完善。

四、訴訟請求如何具體、明確

但凡發生在網絡平台的名譽權侵權糾紛,訴訟請求基本分為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兩部分,有些案件也有賠禮道歉的訴求。比如: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案XX文字/視頻(如果開庭審理時案涉內容已刪除,可變更訴請),並以在XX賬號***上公開發布向原告道歉的文字/視頻30日內不刪除(具體道歉的形式、內容、時間等視情況列明,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和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相當);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XX元;

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XX元、調查取證費用XX元(若還有為制止侵權所發生的其他費用,也可一併主張)。

論輸贏首先論事實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不僅是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還有一些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侵權證據稍縱即逝,一旦滅失很難再獲取,取證不規範還會導致無法被採納。那麼,如何在知產維權中有效固定侵權證據,下一篇文章給你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 【人格權行為禁令】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避風塘通知原則】 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户,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避風塘反通知原則】網絡用户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户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户,網絡用户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户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來源: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所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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