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維權站 - 交通事故中責任分擔不等於民事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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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睛: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並非是民事賠償比例的劃分,民事賠償應當有法可依、於法有據,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維權站|交通事故中責任分擔不等於民事賠償比例

2019年11月21日,金某某騎行着二輪電動車沿石嘴山市惠農區東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德勝路路口處時,與趙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傷、兩車不同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金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金某某的家屬聯繫趙某某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溝通過程中,趙某某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金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的條款,要求金某某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費用。如金某某按照該比例進行賠償,不但將承擔大部分已支出的鉅額醫療費用,其他賠償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維護,為此,金某某及家人選擇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進行維權。

易索賠團隊律師瞭解案情後認為,本案焦點在於金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比例及計算相關賠償費用。該起事故中,金某某騎行的是二輪電動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之規定;第(四)項“‘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之規定,雖然金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但賠償比例應當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3修訂)》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責任”進行分配。該起交通事故中,金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認定為非機動車,各項民事賠償項目及賠償費用的比例分配原則,應當按照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並非為對方提出的按70%的比例承擔。

庭審時,法官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大部分採納了易索賠團隊律師的觀點,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12萬元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數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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