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法制報》大篇幅報道李軍律師團隊親辦案例系列專題之十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8K

腦部,是人體的一個重要部位,一旦受傷,很有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如果腦部受傷,再遇上醫療糾紛,後果更是難以想象。

《雲南法制報》大篇幅報道李軍律師團隊親辦案例系列專題之十

2023年1月9日,《雲南法制報》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的親辦案例。案件中的主人公,本就腦部受傷,又遇上了醫療糾紛,導致嚴重傷殘。最終,醫院因診療過錯,賠償113萬餘元!

2020年,李某在施工中不慎摔傷頭部,被家屬送到醫院後,醫生對其實施了“顱內血腫清除術”。術後李某病情惡化,四肢截癱。後期,李某輾轉多家醫院做康復治療共花費90餘萬元。沉重的經濟壓力讓其家人喘不過氣來,他們認為是醫院過失導致李某的病情惡化,於是將醫院訴至法院。近日,鎮康縣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賠償李某113.39萬元。

  術後截癱 花費90餘萬元醫療費

  2020年5月3日,李某因“頭胸部外傷2小時餘”到鎮康縣某醫院就診,醫院以“創傷性腦出血”收住其入院。通過做“顱腦+頭顱”CT,醫院初步診斷李某為創傷性腦出血。

  入院進行相關檢查後,2020年5月4日12時,醫院在全麻下對李某進行“顱內血腫清除術”治療。14時55分手術結束,李某轉入重症醫學科監護治療。

  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仍危重,家屬商議後擬將其轉上級醫院繼續治療。當天,李某從鎮康縣某醫院出院後轉至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繼續治療,並先後在該院及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雲南省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共花費93.26萬元。

  李某家屬認為,鎮康縣某醫院在為李某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及診療義務,延誤最佳治療時機,最終導致李某病情發展不可逆等後果。於是,李某家屬將鎮康縣某醫院起訴至鎮康縣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鎮康縣某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李某的傷殘等級、後期醫療費用、護理依賴程度等進行鑑定,法院依法委託雲南乾盛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為:“鎮康縣某醫院在對李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被鑑定人李某現有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考慮為次要因果關係,參與度建議為35%至45%。”後期醫療費約需每年4.1萬元。目前情況達到完全護理依賴程度,建議由1至2人進行護理。李某遺留四肢癱、失語,評定為完全勞動能力喪失。

  鎮康縣某醫院辯稱,2020年5月4日6時左右,李某病情變化,醫院聯繫其家屬,建議立即做手術,但家屬與李某的公司意見不統一,並且不信任醫院。最後決定由該院與臨滄市人民醫院溝通,溝通後李某家屬才同意做手術,是李某家屬耽誤了治療時間。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出現變化,通過聯繫省級醫院予以遠程會診,專家建議做二次手術,李某家屬卻堅持轉院至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在長途轉院過程中,路途顛簸給患者造成了二次傷害,醫院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明確提示了風險,造成的損害應由李某自行承擔。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程序不合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對於鑑定意見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鑑定。

  醫院承擔40%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賴於司法鑑定機構通過司法鑑定予以明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鑑定程序是否違法,是否需要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問題”。法院認為,司法鑑定是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對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庭審中,被告的委託代理人申請重新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本案中,被告的申請不符合條件,法院對其重新鑑定的申請不予支持。

  根據鑑定意見,法院綜合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通過法院審查確認,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合計278.49萬元。被告承擔40%賠償責任即111.39萬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共計113.39萬元。

  定殘時不滿60週歲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本案中,李某定殘之時還不滿60週歲,所以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

——源自《雲南法制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