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權益維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試用期勞動權益維護

試用期勞動權益維護

試用期的時候,勞動者擁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這個錄用條件是在試用期開始前就要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試用的時候也必須出具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際考核證明,該證明交勞動者簽字後,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兩個通知都是書面的,需要勞動者簽字。試用期最長是半年,半年內非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兩倍賠償金,正常賠償金在勞動時間半年以內是半個月薪水,兩倍賠償就是一個月薪水。但經驗告訴我,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一家公司願意支付賠償金。要注意:1,這個賠償是法律規定,一定是有的,不要被用人單位人事詐,常用手段就是請勞動者去查,聲稱絕對沒有,這一般是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常識不清楚,賭勞動者不會去查法律具體條文,其實法律條文在此處也沒有明確規定,律師進入實操階段,特別關注才會注意到這個細節。另外很多勞動者覺得一個月薪水無所謂,放棄追賠,這另當別論,其實維權成本很低,只是流程宂長。2,離職原因讓你寫“個人原因”,這個就陰險地多,非法解除變成你的任意解除,想要後期扳回這個事情基本無望。記得:“事出反常必有妖”,這是推卸責任的圈套,個人原因一定不要簽字。3,最下等的做法是你入職的時候就讓你寫“個人原因”離職書,否則不籤合同,那麼這家公司值不值得進你自己就要考慮清楚了,這是一隻隨時都可能失去的飯碗,全憑公司喜惡。

 我是深圳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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