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用新編勞動合同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農民工如何用新編勞動合同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者中農民工佔有很大比例,但是農民工卻因為對法律知識的匱乏常常不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下面我將詳細的從維權內容、維權方式、維權途中遇到的困難和相應的解決辦法為農民工解決農民工如何用新編勞動合同權益維護農名工如何用新編勞動合同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

如何利用《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權益?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

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必然要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想要市農民工能夠運用到《勞動合同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得實行農民工勞動合同專門化規定。農民工作為特殊的弱勢羣體,其勞動合同的內容應有別於城鎮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期限方面,根據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靈活掌握,但一般情況下不應低於一年。

二、《勞動合同法》的實行不是個人或者個別機關的事,想要利用《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權益,當然要加強相關部門的統籌和協調,明確其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工作職權和責任;加強團體交涉權,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勞動合同法》是在國家公權力干預下勞資雙方博弈的結果,正是有了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它才能成為一部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強烈的強弱對比,使得農民工根本不具備平等談判的資格,因而要實現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樣也離不開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三、加強農民工的團體交涉權,即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僱主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權利。團體交涉權可以憑藉勞動者集體的力量來改善整體勞動境況,實現通過團體一致的行動實現自我救濟。

團體交涉權是否能有效實現取決於三個方面:

一是勞動契約自由的存在;

二是國家立法為團體交涉留有必要的空間;三是工會組織在法律地位上的真正獨立。

四、利用《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權益,不僅其本身法條要具有先進性,也要注重加大宣傳、爭取政府支持。加大宣傳,使《勞動合同法》深入人心。《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大部分農民工對《勞動合同法》還是一知半解,在遇到權益侵害時,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不會用法維權。究其原因,一是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認為《勞動合同法》是為有正式工作人員立的法,不是農民工的“專利”;二是有些農民工認為雖然國家制定了法律,對該法的執行和效力持懷疑態度;三是作為弱勢羣體的農民工,因自身法律意識缺失,造成維權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部分農民工已習慣了對侵權的默默忍受,加上就業壓力大,即使有運用法律維權的想法也缺少抗爭的勇氣;四是《勞動合同法》本身也存在個別條款規定不明確,理解不統一的缺陷,加劇了農民工對法律效力的懷疑。擴大地方政府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自主權。

由此可見,農名工用新編勞動合同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不是一件難事,只要瞭解了其維權的方式方法以及新編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內容後,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農民工也可以從不懂法的弱勢羣體逐漸變成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強勢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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