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被醫院強行抽血去賣 - 真相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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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聲稱自己“住院期間被醫院強行捆綁,抽其血液去賣,注射不明藥物,不同意出院,在此情況下被迫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這樣的知情同意是否有效,事件真相究竟如何?

住院期間被醫院強行抽血去賣,真相究竟如何?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3日下午16時許,楊某在鄉人大主席、鄉派出所所長及鄉綜治辦副主任等人陪同下,到某醫院進行檢查。後楊某與家屬到醫院處,院方在詢問是否需要陪護家屬陪護病人時,楊某表示不需要陪護,並在《關於××患者在住院和治療中發生意外事件的説明簽名書》的“不需要家屬陪護,請親屬簽名”欄及“單位護送人(家屬)簽字”欄分別簽署楊某的名字。另,楊某還代家屬分別在醫院的《患者知情同意徵求意見書》的“病員代理人簽字欄”、《住院病人(或家屬)知情談話記錄》的“家屬簽字欄”、《患者非自願住院知情同意書》的“送診人員簽名欄”中籤署了其家屬“楊某某”的名字。

其中,《患者知情同意徵求意見書》內容為:“病員楊某在我院住院期間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我們應該將您在住院期間的病情,醫療措施、治療情況、醫療風險等如實地告知您,對您的特殊檢查治療及手術的風險得您的簽字同意,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避免對您產生不利的影響,遇到下列情況時,請您明確我們應如何向您履行告知義務

一、當您在診治中病情有變化遇到危險,或是特殊檢查、治療、手術有較大風險,或是醫療費用較高時,或是治療有困難遇到不治之症時,是否將真實情況告知您本人?已選擇“是”。

二、當特殊檢查、治療、手術需簽署同意書時,是否由您本人簽字同意?已選擇“是”。

三、如果不將真實情況告知您本人,不由您本人簽署同意書,您決定委託“楊某某”(該處是由楊某自己代寫了家屬的名字)作為您的知情同意事項代理人。”,在落款處病員代理人簽字欄,楊某再次代家屬簽名,落款時間為2017年10月13日16時0分。

楊某當日辦理住院,在該醫院的精神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精神障礙待查。原告入院後完善心電圖、B超、血常規、電解質、生化、肝功能等輔助檢查,予氟哌啶醇注射液、東莨菪鹼注射液肌注,口服氯氮平片控制其精神症狀,改善睡眠,心理疏導,對症治療各種不適症狀。

2017年11月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精神障礙待查。出院醫囑為:1、不適隨診;2、每月定期到院複查,每15天到院定時取藥;3、專人保管藥物、規律按時、按量服藥;4、帶藥出院。

2019年1月17日,楊某到百色市某醫院門診檢查,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楊某認為之前的首診醫院對其進行捆綁、強行抽血、注射不明藥物,並拿其血液去賣,他一直要求出院,但醫院不給出院,導致現在經常頭暈眼花無法做工,並誤導公眾認為他是“××患者”,使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案訴訟。

 

維權過程

本案中,楊某認為醫院侵犯了其自身的知情同意權,並因此導致其患上“雙相情感障礙”症的損害後果。作為原告,楊某對醫院診療過錯、損害後果和二者間的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但楊某的病歷只能證明院方在知情同意書籤署和告知上存在瑕疵,其所稱“醫院對其實施捆綁、強行抽血、注射不明藥物,並拿其血液去賣”等無證據證明,對於所主張的精神損害亦無相關鑑定報告。

 

司法裁判

法院結合全案證據,認為楊某所稱全部事件經過乃單方稱述,無事實依據,不予認定。於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某全部訴求。

楊某上訴後未向法院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初次就醫是由當地政府送到有相應資質的醫院,接收治療並無不當;醫院對楊某家屬履行的告知義務,無程序不當,據此再次駁回上訴。

 

小律釋法

首先,本案中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過錯推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況,因此楊某對自己應對案件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損害後果,應當提交相應的檢驗檢查報告、司法鑑定意見書或心理健康量表評分報告。

其次,本案中雖有證據證明醫院管理欠規範,知情同意書籤署存在溝通不到位、簽署主體不當等問題,但無證據證明這些管理問題足以導致患者產生“雙向情感障礙”。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患者存在明確的損害後果。如果診療存在不足,但未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患者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小貼士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個專業且複雜的問題,如果訴前不做充分的準備,不僅會浪費訴訟成本,造成時間和精力的白白損耗,而且容易在訴訟中失去勝訴機會。當您需要維權,不妨先聯繫我們諮詢、評估,讓我們幫您贏得更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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