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婚時女方子女未成年,後男方去世,女方子女能否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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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夫妻再婚時女方子女未成年,後男方去世,女方子女能否繼承遺產

原告訴稱

原告楊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劉某君名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由原告一人繼承,無需給被告折價款,要求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楊女士與被繼承人劉某君1990年登記再婚,再婚前原楊女士有一子(蘇先生)一女(蘇某莉,已故),劉某君有二子(劉某君劉某航)一女(劉某玲)。2001年,楊女士劉某君共同出資購買單位房屋,登記在劉某君名下。2021年10月5日被繼承人劉某君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對房屋進行分割。因各繼承人多次協商未果,故楊女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蘇先生辯稱:原告所述親屬關係屬實,同意原告訴求,我自願將屬於我的繼承份額給原告。

被告劉某玲辯稱:原告所述的親屬關係屬實,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被告劉某君辯稱:原告所述的親屬關係屬實,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被告劉某航辯稱:原告所述的親屬關係屬實,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法院查明

劉某君楊女士系夫妻關係,於1990年3月12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後未生育子女。劉某君與其前妻生育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此三子女在劉某君再婚時均已成年。楊女士與前夫生育蘇某莉蘇先生,此二子女在楊女士再婚時均未成年,與楊女士劉某君共同生活。楊女士蘇先生自述,蘇某莉2017年死亡,未婚無子女。劉某君2021年10月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

劉某君生前名下有A號房屋一套,房登記時間為2010年xx日。現該房屋由楊女士蘇先生居住。經劉某玲申請,本院委託公司對A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於2022年9月出具評估報告,房屋總價646.59萬元.對於該房屋的分割意見,楊女士主張該房屋由其繼承所有,不支付其他人折價款,蘇先生表示自願將其繼承份額贈與給楊女士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均主張分得該房屋的折價款。

楊女士另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其上體現承租方為蘇某莉,住宅坐落為西城區S2.蘇某莉名下銀行活期存摺明細,其上體現2001年5月8日存入287619元,2001年5月10日支出287618元;3.2001年10月3日個人購房繳款明細單,其上體現購房人為劉某君,實際房價105660.2元,曾交房款20520元,差額89232.5元,已交押金30000元,本次應繳款金額59232.5元,楊女士稱已交押金後手寫蘇某莉給的錢”和本次應繳款金額後手寫“s的拆遷款”字樣均為劉某君生前自書;

4.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其上體現被拆遷人為蘇某莉,被拆遷房屋位於S號。以上證據1至證據4用以證明A號房屋購房款中的89232.5元均為蘇某莉交納。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均表示對上述證據不清楚,不認可證據3中的手寫字體系劉某君書寫。5.劉某君2003年至2021年在醫院的就診記錄、醫療費支付憑證等,證明劉某君生前多年患有多項重疾,生病期間均由楊女士及家人進行照護,楊女士盡了主要的照顧義務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未對劉某君盡贍養義務。劉某玲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劉某君楊女士蘇先生共同生活,楊女士蘇先生理應多照護,其亦在每次劉某君住院期間均去探望,因不與劉某君共同居住,沒辦法實現貼身照顧,且楊女士蘇先生亦不歡迎其上門。

劉某君劉某航質證意見同劉某玲6.喪葬費用收費收據及相關協議,證明劉某君去世後的喪葬辦理和花銷均由楊女士蘇先生負責。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不認可該組證據,認為劉某君的喪葬事宜是由楊女士主持的,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均未支付喪葬費用,但墓地是在劉某君在世時就已購買的。蘇先生認可上述全部證據。

蘇先生向本院提交其網絡購物及轉賬支付照片截圖,證明其給劉某君購買禮物、過節問候的事實。楊女士認可該證據,認為蘇先生與其和劉某君共同生活,盡了很多的照顧義務。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不認可該證據。

對於劉某君的贍養情況,楊女士蘇先生楊女士劉某君再婚後即一直與蘇先生共同生活,其二人盡了較多的扶養、贍養義務,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未盡贍養義務,對劉某君的遺產應當不分或少分。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認可楊女士蘇先生表述的居住狀況。劉某玲稱,2009年之前其每週均會看望劉某君2009年之後由於其身體原因加之楊女士對其探望並不歡迎等原因,與劉某君來往較少,但會與劉某君在外就餐。

劉某君稱,2009年之後,由於楊女士不歡迎探望,便未再上門走動,但其節日會與劉某君在外聚餐,基本上一個月二、三次。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豐台區A號房屋中屬於劉某君的份額由楊女士繼承,該房屋歸楊女士所有,蘇先生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楊女士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楊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折價款各200000元;

二、駁回楊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楊女士劉某君配偶,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劉某君子女,現劉某君已死亡,楊女士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作為劉某君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均有權依法繼承劉某君的遺產。蘇先生楊女士之子,楊女士劉某君再婚時其未成年,且一直與楊女士劉某君共同生活,與劉某君之間形成了具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亦應作為劉某君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蔘與劉某君的遺產分配。劉某君生前名下有A號房屋一套,該房屋系劉某君楊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的一半份額應為楊女士所有,剩餘一半為劉某君的遺產在楊女士蘇先生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之間依法繼承分割。

對於分割比例,根據法院查證的事實,楊女士蘇先生劉某君生前一直與劉某君共同生活,在生活、就醫、陪伴等方面對劉某君盡了較多的扶養、贍養義務,因此法院在分割劉某君遺產時酌情對楊女士蘇先生予以多分。蘇先生自願將其繼承份額贈與給楊女士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對於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三人作為劉某君親生子女,多年未對劉某君盡贍養義務,雖三人主張未能直接贍養系存在客觀因素,但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在分割劉某君遺產時酌情對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予以少分。對於分割方式,法院結合居住情況、繼承份額比例等因素,從便利生活角度出發,確定A號房屋中劉某君的份額由楊女士繼承,楊女士支付劉某君劉某玲劉某航相應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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