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址無法確定 不能直接送達 - 法院駁回起訴對不對 聽律師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魏興寧律師表示,被告的現住址不詳、無法直接送達問題,屬於送達程序中應解決的問題,其不構成全案駁回起訴的法定理由,法院以無法送達為由駁回起訴不當。

被告住址無法確定,不能直接送達,法院駁回起訴對不對,聽律師説

一、須符合起訴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可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同時其起訴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百二十二條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至於被告的現住址不詳、無法直接送達問題,屬於送達程序中應解決的問題,其不構成法院將全案駁回起訴的法定理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