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税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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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税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對税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是的。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納税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徵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一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對於税務機關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行政複議和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於不能抵扣的税款、不能減免的税款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的程序,不得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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