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告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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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告可以上訴嗎

原告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告可以上訴嗎

原告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告是不能上訴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後,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這個裁定之後被告一般不能上訴,而是由原告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有哪些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應當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2、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

3、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二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6、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7、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

8、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所以説,原告被法院駁回起訴被告是不能上訴的,因為在一般的情況下上訴只能由原告提出,在裁定結果出來後被告是沒有權利提起上訴的。另外,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二者雖然很相像,但是還是有很大的差別,區別從二者的適用法律不同作為開始,直到所造成的法律後果不同作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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