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時未有房產證後被一方賣出配偶起訴確認份額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夫妻房屋離婚時未有房產證後被一方賣出配偶起訴確認份額糾紛

趙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趙某霞、徐某濤共同所有;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霞與徐某濤於1980年8月27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1998年5月,趙某霞與徐某濤共同出資,自所在單位購得豐台區一號房屋居住。2011年10月13日,趙某霞與徐某濤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單位福利分的一套兩居室使用權歸男方所有”。2019年9月,得知徐某濤已經單獨申請辦理了訴爭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並向單位提供了偽造有原告簽字的放棄該房屋所有權的假證明。現經查詢,徐某濤為了轉移原告與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將以其名義辦理的單獨所有的訴爭房屋,贈與給了被告陳某麗。

涉案房屋的購買使用了趙某霞和徐某濤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暫由徐某濤使用,後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過程中,徐某濤與新開發商簽訂了協議,新的協議不能改變原合同關係。房屋所有權仍然為趙某霞和徐某濤共有。故,原告有證據證明訴爭房屋屬原告與徐某濤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有財產,現有關該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應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之一,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與徐某濤共有。

 

被告辯稱

徐某濤、陳某麗辯稱:一、實際情況是原購房意向已經解除,2019年簽訂的購房合同等與購買案涉房屋相關事宜均與被答辯人無關聯,被答辯人在該房屋中不享有所有權。二、徐某濤曾與被答辯人共同擁有兩套房產,一套是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一套是未取得產權證的公房。離婚時兩人每人一套,對房產已分割。

 

法院查明

趙某霞與徐某濤原系夫妻,2011年10月13日,二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第二項約定:“共同財產分割:單位福利分的一套兩居室使用權歸男方所有。”

趙某霞提供其與徐某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相關材料:1、《單位出售公房房價計算表》一份,購房人姓名徐某濤,工齡男方23,女方25,小計48,標準價943,年工齡折扣率0.6%,實際房價36898元,公共維修基金1322元,合計38220元。

1998年3月,徐某濤交納購房款38220元。

2017年11月2日,徐某濤與陳某麗登記結婚。

2019年2月27日,徐某濤出具《購買公有住宅樓申請書》一份,載明:我現居住在貴單位座落地址豐台區一號樓房一套,該套住房系單位分配。我同意放棄以北京市1997年房改標準價(943元/建築平方米)向單位購買上述住房的申請。

2019年4月2日,徐某濤在未經趙某霞同意的情況下以趙某霞的名義向單位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根據2011年本人與徐某濤離婚協議,我同意北京市豐台一號住房所有權歸徐某濤所有。當日,徐某濤出具《購買公有住房申請人及配偶情況調查表》,顯示申請人徐某濤,申請人配偶情況處為空白。

2019年3月,徐某濤購買一號房屋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顯示,房屋坐落為豐台區一號,男方工齡23,女方工齡0,小計23,成本價為1560元,年折舊率2%,實際房價62527元,公共維修基金1830元,應交購房款64357元。2019年4月4日,賣方(甲方)北京Y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與買方(乙方)徐某濤簽訂《成本價出售自管共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樓房一套,實際售價為62527元,公共維修基金1830元,乙方合計應付金額64357元。

2019年4月1日,徐某濤通過陳某麗的賬户向Y公司支付購房款64357元,Y公司出具了收據。後徐某濤取得了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2019年7月3日,徐某濤與陳某麗通過《不動產產權歸屬約定》的形式,將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某麗名下。

2019年11月6日,徐某濤與陳某麗協議離婚,約定一號房屋歸女方所有。

雙方均認可1998年僅交納了一號房屋的購房款,未簽署何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另,關於1998年所繳納的38220元購房款,徐某濤稱因已與教委解除原合同,故該錢款正在返還的過程中,趙某霞對徐某濤重新簽訂購房合同及交納購房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新合同系對原來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

 

裁判結果

駁回趙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就一號房屋的物權原始取得來説,該房屋的物權來源於徐某濤與Y公司簽訂的《成本價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並交納購房款的行為;其次,就該房屋現有登記情況來看,該房屋現登記在陳某麗名下,陳某麗取得一號房屋的物權來源於徐某濤對一號房屋物權的處分行為,故即使該房屋中原有徐某濤的部分物權份額,其也已經自行放棄。

因此,趙某霞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和徐某濤共同所有,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趙某霞所述的徐某濤基於偽造其簽名的取得房屋購買資格侵害其權利的情況,趙某霞可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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