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方購買兩限房委託朋友管理 - 後對方不願騰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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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己方購買兩限房委託朋友管理,後對方不願騰房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林某峯周某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騰退北京市通州區X號房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0年3月原告林某峯與原告周某芳結婚,同月開始申請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兩限房,後正式購買,2011年3月,原告林某峯出國,2015年8月左右兩限房房源下來,因原告林某峯與原告周某芳一直在國外,授權案外人吳某濤辦理涉案房屋的購房手續,同時約定將房屋借給案外人吳某濤使用,案外人吳某濤幫助二原告辦理購房手續並墊付了購房款,等二原告回國後將涉案房屋返還二原告,

2018年9月林某峯出具了委託購房手續,同月吳某濤代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18年2月,二原告依法取得X號不動產權證書,但該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吳某濤佔有使用,原告林某峯一直要求案外人吳某濤返還房屋遭到拒絕,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濤返還房屋,後經法院一審、二審審理查明現房屋實際居住人為吳某濤的朋友被告孫某潔、被告孫某浩、被告周某貴。故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騰退北京市通州區X號房屋。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潔孫某浩周某貴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潔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孫某潔並未實際居住涉案房屋,原告也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孫某潔居住在涉案房屋。孫某浩周某貴居住在涉案房屋有合理理由,孫某潔2015年借用二原告名義實際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原告只是名義上的出名人和代持人。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查明

林某峯周某芳系夫妻關係,二人共同申請購買北京市兩限房。2015年8月,林某峯周某芳可申請購買位於北京市通州區XX小區的兩限房,因二人當時正在國外,故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案外人吳某濤辦理兩限房的相關購房手續。吳某濤林某峯周某芳辦理了北京市通州區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購買手續。2015年9月15日,開發商北京M公司出具購房發票,載明付款單位(個人)為林某峯周某芳,購房款金額452332元。2018年2月3日,林某峯周某芳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權利人為林某峯周某芳,共有情況為房屋共同共有,權利性質為限價商品房。

2020年5月13日,林某峯周某芳吳某濤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返還原物之訴,要求判令吳某濤騰退涉案房屋。本院裁定駁回林某峯周某芳的起訴。2020年10月13日,林某峯周某芳不服裁定內容,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21年7月13日,孫某潔林某峯周某芳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2021年11月11日,孫某潔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2021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林某峯周某芳稱,其委託吳某濤購買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購房款452332元全部由吳某濤出資支付。2019年4月30日,林某峯之母於某麗已向吳某濤償還了墊付的400000元購房款,尚剩餘52332元未償還。現涉案房屋由孫某潔孫某浩周某貴三人佔有使用。

孫某潔孫某浩周某貴稱,孫某潔是借用林某峯周某芳的名義購買的涉案房屋,未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合同,但購房款全部由孫某潔出資支付。孫某潔吳某濤系朋友關係,因林某峯周某芳委託吳某濤辦理涉案房屋購房手續,孫某潔將購房款轉賬給吳某濤,由吳某濤支付了購房款項。涉案房屋交付後,由孫某浩周某貴進行了精裝修並居住使用至今,孫某潔未在涉案房屋內居住使用。

 

裁判結果

孫某浩周某貴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林某峯周某芳騰退北京市通州區X號房屋;

駁回林某峯周某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本案中,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涉案房屋於2018年2月3日登記在林某峯周某芳名下,應為其合法所有。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為兩限房,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為限價商品房,屬於保障特殊羣體住房困難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三被告主張借名買房行為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歸其所有或者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律效力,三被告亦未提交證據反駁涉案房屋歸林某峯周某芳合法所有,故孫某浩周某貴佔有使用涉案房屋於法無據,對林某峯周某芳要求孫某浩周某貴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孫某潔並未實際使用房屋,因此一同騰退請求不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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