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勝訴之擔保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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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的一紙《上訴風險提示書暴紅法律界,該《上訴風險提示書的中心意思是:因為法院的法官都是居中裁判、秉公執法,所以一審判決基本都是正確的,如果你敗訴了即使上訴,因為二審法院法官和一審法院法官都是讀的一本法律書,所以,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的概率只有5%,所以,如果你在一審敗訴了儘量不要上訴,如果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結果大概率是維持原判,那樣你的上訴費、律師費基本是白花了。雖然該《上訴風險提示書觀點有點偏頗和誇張,但民事訴訟二審改判率低且是事實。最近我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成功實現了撤銷原判,駁回對方的起訴。

上訴勝訴之擔保合同糾紛

一、案情簡介

2018李某將廠房出租給陳某從事電動車生產,為籌措流動資金又經李某介紹,李某的鄰居王某借款12萬元給陳某。為保證借款償還,陳某還將自己的轎車質押給王某,李某應的要求為該借貸提供保,在借條是簽署“此款如果陳某不還,由我李某代還”。

2018年底,借款到期後,陳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到外地打工,音信全質押車輛也因為系抵押車輛被銀行收走,王某多次討要欠款未果。

二、一審判決李某償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

20199月,王某多次討要無果後,將借款人陳某和擔保人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還款,後因二被告均不能送達王某最後被迫撤訴2019年底王某又單獨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還款,一審期間李某多次與王某協商和解事宜,願意償還一半借款本息,但被王某拒絕,最終一審判決李某與王某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係,要求李某12萬元及利李某認為該款項是陳某借的,自己只是介紹雙方認識,原審判決由自己償還該借款本息實在冤枉,在上訴期內聘請李律師代理此案提上訴。

三、上訴結果,李某不用還款

我在代理該上訴案後,經分析認為一審法院確定案由錯誤,李某與王某之間不成立民間借貸關係,李某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僅構成一般擔保關係,也不成立對方律師辯稱的債務轉移。我國《擔保法》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雖然王某為討要該欠款陳某李某提起過訴訟但又撤訴,應視為王某未向陳某討要過,在這種情況下李某應免除擔保責任。同時《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18年12月30日,王某第一次起訴日為2019年9月後撤訴,第二次起訴日為2021年元月,均已超過6個月保證期間,李某不應該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一審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應該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的上訴觀點,在重新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雖然民事訴訟上訴改判加發回重審率只有5%,95%的是維持原判決結果,但這個概率只是一個宏觀統計學的概率,具體到某一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確實存在錯誤,在上訴中能夠針對這些錯誤提出抗辯,通過上訴就可以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實現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從而突破95%維持原判的上訴魔咒,實現二審勝訴之目的。

一審敗訴不用怕,二審上訴就請商丘李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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