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保證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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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糾紛的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季某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某
第三人:徐某某(原審第三人)
上訴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6)浙1127民初82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7民初821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2016年4月11日,實際借款人即第三人徐某某已經通過貨物抵債的方式由被上訴人的丈夫收取了一批玉器,用於抵償債務,被上訴人起訴的債務已經消滅。
二、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了2016年3月20日陳某某簽收的貨物清單,即使是質押,被上訴人也應該將質押物優先受償。
一審法院對上述“陳某某拿走玉器用來抵償債務”的事實不予認定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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