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父母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後未過户子女可以起訴履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父母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後未過户子女可以起訴履行嗎

陳某賢、郭某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陳某傑配合郭某芬、陳某賢去房山區房屋產權登記處辦理房山區一號的贈與手續;2.依法判令坐落於房山區一號的房屋歸陳某賢所有;3.按照郭某芬和陳某傑辦理離婚調解意見,辦理贈與手續的費用由陳某傑負擔;4.訴訟費用由陳某傑負擔。

事實與理由:郭某芬與陳某傑原系夫妻關係,陳某賢系二人之女。郭某芬、陳某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標準價並以雙方的工齡和年齡為優惠條件,購買了位於房山區一號的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77.62平方米。郭某芬、陳某傑於2014年9月4日離婚。2014年9月4日,郭某芬、陳某傑就房產處理形成協議,約定:郭某芬、陳某傑將位於房山區一號的房屋一套贈予給陳某賢。

郭某芬、陳某傑在離婚案件調解筆錄中約定:辦理贈與手續的費用,由陳某傑負擔。上述協議已形成至今五年之久,郭某芬、陳某賢一直無數次催促陳某傑辦理贈與手續,陳某傑總是以各種藉口拖延,現郭某芬、陳某賢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陳某傑辯稱,涉案房屋與郭某芬沒有關係,買房子時交了四萬,郭某芬沒有出錢,是我們家出的錢,是我父母買的。我與郭某芬離婚時,我們三個人簽了贈與協議,同意把房子給陳某賢,郭某芬無權起訴我。陳某賢孝順我,我可以把房子過户給她,陳某賢不孝順我,我還可以把房子賣了住養老院。

 

法院查明

郭某芬、陳某傑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1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於2014年9月5日經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陳某賢系二人之女。房山區一號系郭某芬、陳某傑婚後購買,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陳某傑。2018年9月4日,陳某傑、郭某芬、陳某賢簽訂贈與協議書,約定陳某傑、郭某芬將位於房山區一號的房屋贈與陳某賢,陳某賢亦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2019年9月5日,房山區人民法院調解筆錄中,陳某傑同意涉案房屋的過户費用由己方負擔。

 

裁判結果

一、房山區一號歸陳某賢所有;

二、陳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陳某賢將房山區一號房屋產權過户至陳某賢名下,過户費用由陳某傑負擔。

三、駁回郭某芬、陳某賢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陳某傑、郭某芬將涉案房屋贈與陳某賢,陳某賢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係。郭某芬、陳某傑、陳某賢簽訂的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現陳某賢要求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陳某傑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户手續並承擔過户費用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郭某芬並非涉案贈與合同的權利人,其無權要求陳某傑履行贈與合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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