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 - 可以在自己家門口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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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可以在自己家門口起訴了!

張某借給李某30000元,李某出具借條,但借款是通過現金的形式給付。張某户籍地為許昌、李某户籍地為周口,後張某多次向李某主張權利,李某一再拖延,拒不返還,張某想要起訴,能否在張某家門口的法院起訴呢?

律師説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代理律師經過相關法律論證分析,該案起訴原因系李某未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借款是通過現金的形式給付的,因此貨幣接收地即張某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這樣張某就可以直接在自己家門口的法院起訴了,當然本案代理律師也順利在張某所在地法院立案。

另外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需要舉證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於被告,這樣雙方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才會真實成立。在張某與李某的案件中,雙方雖然有借條,但張某所出借的款項是現金,如若張某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李某又不承認該借款的情況下,這筆款項就會很難追回。庭審前代理律師多次與張某溝通案件證據,找到了其與李某的聊天記錄與通話記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中清晰顯示李某承認借款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償還,這些材料在庭審時也作為證據提交至法院,至此張某的證據鏈才算完整,其訴求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通過本案,筆者對民間借款也做出温馨提示,訂立完整有效的借條,保留借款真實支付的證據或憑證,才會更大程度上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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