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海鮮日入十萬 - 當心違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颱風過後,海水退潮了,海腸、瀘沽蝦等海鮮紛紛湧上煙台海灘,吸引了眾多市民前來撿拾。這麼多海鮮,讓煙台市民瘋狂撿拾,好多人都撿了好幾桶、好幾袋,吃一兩個星期都吃不完,甚至還有開着三輪車、卡車前來“免費進貨”的海鮮商販,摸黑一晚上撈了價值十萬元的海鮮,真是無利不起早,殺紅了眼。

撿拾海鮮日入十萬!當心違法!

撿拾海鮮違法嗎?

吃上美味的海鮮又不花錢,輪到誰都會樂開花呢!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就要涉嫌到違法犯罪了。

(一)如果海鮮是人工養殖的,去撿拾和捕撈,肯定是屬於不當得利,依據《民法典》規定,養殖人是有權讓撿拾者按照市場價值來返還這些海鮮的價錢。

(二)如果海鮮是天然的,撿拾一點點沒有用特定捕撈工具去捕撈的,不構成犯罪。

(三)如果撿拾天然海鮮量比較大,或者採用捕撈工具去捕撈,沒有捕撈批准證明的,構成了非法捕撈罪。

(四)撿拾地點是否屬於禁漁區禁漁期的,如是則犯法了。

(五)有些國家命令禁止撿拾或者捕撈海鮮,否則面臨監禁或罰款。

    普法知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撿魚、撿海鮮看似“無公害”的行為,也隱藏着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像趕海一樣圖個新鮮有趣,去稍微撿拾一點自己食用也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大量撿拾、捕撈,向着利益而動的話,就是違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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