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期間網絡賭球 - 有何法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先説結論:組織他人線下或網絡賭博,或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的,達到一定情節會被判處開設賭場罪(最高10年)或賭博罪(3年以下)。純粹下注參賭的,最多可治安拘留15天,但還是有被刑事拘留調查的風險。

世界盃期間網絡賭球,有何法律責任?

 

卡塔爾世界盃在即,全世界球迷為之瘋狂,每當有重大國際足球賽事,總會也伴隨着賭球這一賭博行為。當然,重大國際賽事後,也是公安機關重點打擊賭博違法犯罪的時間段。隨着互聯網發展,賭球更多是以網絡來進行,2021年歐洲盃後,涉網絡賭球的案件就驟增。當然,因為網絡賭博案件有記錄可追蹤查詢的特點,有些賭博行為並不會很快案發,有些是在兩三年後才案發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即便賭資超過3萬元,或獲利超過5000元就可入罪。再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即5-10年):(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三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等。

也即,行為人是賭博網站的建立者、運營者或代理方,最重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其中開設賭場罪是很容易達到5年以上刑罰標準的。

如果行為人只是純粹參與賭博,那麼賭博人員一般只會被處以行政處罰,但也有參賭人員被刑事拘留的,這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名義上發展了下線人員,因賭博網站為了儘量多拓展參賭人員,會有“拉新返利”的機制,即參賭人員拉新的人員參賭就會有返利,實際上就是拉人做代理。如果行為人確實拉人做下線,就會被認定為代理,繼而認定是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不同層級代理到底定何罪有一定爭議,本文不展開,可詳見筆者之前的文章)。但也有參賭人員為了“薅羊毛”,就自己利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註冊賬號並登記為自己發展的下線,實際上幾個賬號都是自己在賭博,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遇到這種情況,實踐中公安機關有很多會對行為人刑事拘留調查。筆者之前代理的案件,就有兩個案件,當事人在看守所被刑事拘留了一個月,最後查清並非代理才被取保候審未追究刑事責任,但最後都給了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其中一人還因此失去了在國企的工作。第二種是出於幫忙的心態,自己下注參賭時,順便幫身邊朋友一起下注,自己並未有任何抽水獲利,但依然被司法機關認為涉嫌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也有因此被最終追訴刑事責任的。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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