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 - 如何區分正常經營行為與開設賭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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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單位,開設賭場罪作為賭博罪中獨立出來的罪名,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單位開設賭場並以此謀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經合法批准的遊戲廳等娛樂場所,超越經營範圍,組織賭博活動從中牟利;或者有些賓館、酒店為了增加收入,私自兼營賭博活動,或是有些網絡遊戲開發商、運營商,製作賭博遊戲,或在網絡遊戲中設置賭博環節吸引玩家投注;或者有些公司為賭博活動提供資金、傳輸數據、結算費用等等,這種“單位經營本行業同時運營賭博活動”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分歧,一般是直接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單位能否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如何區分正常經營行為與開設賭場犯罪?

  老話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我國的賭博文化有着悠久的歷史,各朝各代也在有的放矢的打擊賭博,從目前我國兩高《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的解釋》規定: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各類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少量服務費的行為系正常的經營行為,不以賭博類罪名論。因此,正常的經營行為與開設賭場罪主要有以下區別:首先,正常娛樂場所的經營均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領取了營業證照並依法納税;其次,正常娛樂場所按既定標準收取少量正常服務費用,不依靠參賭獲取利益。但是如果服務費遠遠高於正常消費標準的,就是變相“抽頭漁利”,則構成開設賭場罪;最後,正常娛樂場所通常只提供各種麻將、撲克等常見的娛樂互動工具,未設置“老虎機”、“水果機”,更不會提供籌碼兑換服務,因此,律師在這裏告誡大家,在經營休閒娛樂場所的時候要注意控制分寸,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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