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衡陽交通事故受害者構成十級傷殘時殘疾賠償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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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交通事故受害者構成十級傷殘時殘疾賠償金數額

2021年衡陽交通事故受害者構成十級傷殘時殘疾賠償金數額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統計局公佈 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況,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79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4974元。湖南省內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地區已試點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按照湖南省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日起,湖南省內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已試點統一賠償標準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69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796元進行計算但衡陽還不是統一賠償標準的地區,目前也沒有試點的消息,故計算殘疾賠償金依然要分別城鄉標準

根據以上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衡陽人在衡陽地區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構成十級傷殘的受害者在衡陽區域內法院訴訟時殘疾賠償金數額進行計算如下(現實中賠償需要考慮事故責任比例及其他因素,以下殘疾賠償金未考慮事故責任及其他因素,且未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

 

年齡

按城鎮標準

按農村標準

殘疾賠償金(元)

殘疾賠償金(元)

60及以下

83396

33170

61

79226.2

31511.5

62

75056.4

29853

63

70886.6

28194.5

64

66716.8

26536

65

62547

24877.5

66

58377.2

23219

67

54207.4

21560.5

68

50037.6

19902

69

45867.8

18243.5

70

41698

16585

71

37528.2

14926.5

72

33358.4

13268

73

29188.6

11609.5

74

25018.8

9951

75

20849

8292.5

75歲以上

20849

8292.5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劉律師原創作品,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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