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罪名解析之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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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常見罪名解析之開設賭場罪

      目前,涉及開設賭場罪的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類文件主要包括兩高《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在司法實務中,開設賭場的行為主要包括開設實體賭場、利用網絡開設賭場(如QQ羣、微信羣、網上投注平台等)、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等;需要説明的是,開設賭場的立案門檻很低,以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為例,只要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或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或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等,就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為了嚴厲打擊開設賭場類犯罪,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檔次進行了明顯提升,其中情節嚴重的量刑幅度直接由之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以筆者辦理的開設賭場類刑事案件為例,除賭場的組織者外,積極參與者、領取固定工資的管理人員、賭場僱傭的荷官、上分管理員等都會以開設賭場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基本上不會適用緩刑,後期還需要退還犯罪所得並處以罰金,刑罰力度是比較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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