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 - 如何認定合同主體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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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合同主體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4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1條對此闡明: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對施工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上其加蓋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在訴訟實務中,經常有發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對與施工人之間本真實存在的合同關係予以根本否認,對施工人提交的工程承發包合同上其加蓋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並要求進行司法鑑定。因鑑定是檢材與樣本進行對比的過程,兩者不致,並不代表檢材一定虛假,亦可能是樣本的問題。一啟動鑑定程序而檢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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