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結算單效力歸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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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結算單效力歸誰認定?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結算單效力歸誰認定?

合同糾紛結算單的效力與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爭議的具體內容如下,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後,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在簽訂之後的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或大或小的糾紛。沒有任何糾紛,合同即履行完畢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對於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協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施工合同效力糾紛在哪裏起訴?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施工合同糾紛的結算單是由人民法院認定效力的。當事人想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管轄地,需要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可以在合同中選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簽訂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合同標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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