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中 - “陰陽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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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應以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相關合同為無效。這兩份實質內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後順序,該種情形下,也無外乎,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就已經達成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默契”或者簽訂之後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調整。雖然形式上是同時簽訂,但絕大部分情況是雙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應歸結為“陰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合同中,“陰陽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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