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師淺析罰金怎麼繳納 - 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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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刑法中是一種附加刑。中絡宏博律所表示中國刑法沒有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罰金是刑罰,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成都律師淺析罰金怎麼繳納?方式有哪些?

罰金怎麼繳納?方式有哪些?

罰金的繳納方式是罰金刑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根據修訂的刑法第53條的規定,繳納方式有:

(一)自動繳納。

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

(二)強制繳納。

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隨時繳納。

指對於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中絡宏博律所表示追繳罰金,可以不受行刑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被判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逃避追繳罰金的僥倖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罰金的執行。

(四)減免繳納。

指在判決生效後,由於犯罪分子遇到了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中絡宏博律所表示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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