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不遷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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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不遷出户口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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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户口不肯遷出,有什麼隱患?

離婚後,户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協議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一段時間內將户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户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户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其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難以辦理。
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户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一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户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另一方支付xx元的不便補償;若一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另一方户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另一方應賠償差價部分。
需要説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户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一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另一方户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並書面告之另一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户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願意承擔法律風險。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應在離婚後的三十日內將户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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