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師淺析《民法典》中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你都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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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或者是為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中絡宏博律所表示現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擔的家庭事務通常更多一些針對部分全職太太在離婚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哪些離婚救濟途徑,《民法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成都律師淺析《民法典》中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你都知道嗎?

《民法典》中離婚救濟制度是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了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是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的規定,為承擔較多家庭義務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家務補償直接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財富、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支出,間接增加了家庭特別是減輕另一方家務負擔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時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家庭勞務補償制度:

1、夫妻對於婚後所得財產進行了分別所有的約定。許可夫妻在婚後以約定的形式確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是現代各國的通例。我國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對婚後適用家務補償的約定必須是: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約定僅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後財產為共同所有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取得家務補償權的夫妻一方必須是付出了較多義務的一方,且是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幫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

3、補償權只能在離婚時行使。家務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後提出補償。

4、數額。補償數額的確定,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進行,同時考慮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盡義務的狀況、另一方的收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的核心是“保障”,無關離婚方式、無關夫妻財產製度、無關對無過錯方的照顧或對過錯方的懲罰,也無關對承擔更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只要符合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條件,人民法院均應判決給予離婚經濟幫助。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經濟幫助是我傳統的離婚救濟方式,一直採取經濟幫助的方式予以救濟。我國法律規定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給予經濟幫助,這既是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在離婚後的延伸和表現,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解決了離婚後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有助於消除其困難的一方在離婚時的經濟顧慮,保證了離婚的自由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侵權責任在婚姻法領域的延伸體現,是一種離婚救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種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慰撫、制裁、預防違法行為的作用。最終有助於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保障無過錯配偶方合法權益的目的。行使離婚損害賠償權具有嚴格的條件:

1、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而對方無過錯。配偶一方有過錯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大過錯行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並且配偶一方的過錯必須是主觀上的故意實施違反婚姻義務的違法行為,同時被損害的一方須無過錯的。

2、重大過錯行為損害的必然結果導致夫妻離婚。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因果關係,也就是説離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實施法定的過錯行為造成的。

3、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害。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僅有過錯行為的存在,沒有損害事情的發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前提和基礎,自然也沒有權利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損害包括了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家庭勞務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中絡宏博律所表示離婚救濟制度彰顯了夫妻雙方人格獨立與平等的理念,致力於損害與救濟之間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則體現在為離婚自由與社會正義之間架起了法律的橋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救濟制度卻未能得到有效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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