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 起訴離婚能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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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頒佈後,引發了社會巨大的討論。離婚難成了一個被調侃為何不結婚的藉口。如果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能否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起訴離婚能判離嗎?


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後應當組織調解,調解不成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外一方應當妥善扶養。夫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想要離婚可以實現離婚的目的嗎?


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是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協議離婚後,不得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主張撤銷離婚的婚姻登記,但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婚姻關係的解除是一種身份關係的解除,一旦離婚登記生效,當事人一方就有權與他人重新締結夫妻關係。如果離婚登記可以被隨意撤銷,將無法保護第三人的婚姻權利,從而產生更加複雜的社會問題。如果已經登記解除的婚姻當事人自願和好的,完全可以通過復婚登記予以補救。但如果離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離婚登記的,法院可以在判決確認離婚登記行為違法的同時,並撤銷離婚登記中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部分的協議。對於該部分,婚姻當事人可以重新協議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處理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


如選擇起訴離婚,可以考慮通過法院確認患有精神疾病一方的行為能力,後通過指定監護人起訴離婚。筆者認為,婚姻存續的基礎是雙方的感情。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判決維持還是解除其婚姻關係應當結合雙方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婚後感情是否融洽、離婚的理由是否充分、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綜合判斷。


就此問題結合案例進行説明,陳某(女)與郭某(男)於2009年3月21日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9月1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13日生一男孩。2012年,郭某開始患精神分裂症,陳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被予駁回。之後,陳某外出打工不歸,2015年12月3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郭某離婚。


陳某提出離婚的原因,就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雙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響夫妻感情正常維繫。陳某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支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真正原因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陳某雖未對郭某盡幫助治療義務,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客觀事實,這可從陳某對郭某的行為或態度中表現出來,即置郭某的疾病於不顧,長其外出打工不歸,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難繼續維繫下去,也無和好可能。


在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仍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而不能以起訴人是否幫助患者盡了治療義務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關於“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他們離婚的同時,要求起訴人對患者在金錢上予以適當幫助,為患者提供部分治療費用。這樣,既可讓陳某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來,也可讓郭某儘早得到治療。


故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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