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停放在路邊爆胎致人受傷 - 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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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停放在路邊爆胎致人受傷,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貨車停放在路邊爆胎致人受傷,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交通事故都是在車輛運行狀態下所發生的的事故,如果一輛車僅僅是在路邊停放,但卻突然發生爆胎導致他人受傷,這能不能算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又該不該承擔責任呢?請看下文。

一、案情介紹

李某騎自行車經過劉某停在路邊的貨車,該車已長時間未檢測或更換輪胎,不料貨車左後輪突然爆炸,導致李某多處骨折並住院治療。出院後,李某要求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貨車處於停放在路邊的狀態,且交警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應按交通事故處理,保險公司不應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二、分析説法

對於該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事發時劉某沒有駕駛貨車,而是早已將貨車放在了路邊,且交警也未出具事故認定書,本案不應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保險公司無需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停放在路邊的貨車爆胎,導致李某受傷屬於交通事故,應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因此構成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1、車輛在道路上;2、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發生了意外;3、車輛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對於第1個要素,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對車輛的運行狀態並沒有進行強調,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可以是運動或停止的狀態。雖然車輛的運行狀態會影響人們對交通事故的判斷,但是貨車事發時處於停放在路邊的狀態,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第1個構成要素。對於第2個要素,劉某長時間未對貨車的輪胎進行檢車或者更換,其疏於保養,致使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顯然具有過錯。至於第3個要素,事故已造成李某受傷並住院治療,顯然符合第3個構成要素。

綜上所述,本案事發時車輛處於停放狀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賠償李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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