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 - 狗主人被判賠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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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鄒晴)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遛狗不牽繩 狗主人被判賠7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晚,80多歲的張某蘭與家人在小區內散步時,趴在路邊草叢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張某蘭跟前,後掉頭跑開,致使張某蘭受到驚嚇,在躲避過程中身體失去平衡倒地。張某蘭摔倒後,沈某迅速過來將狗牽走,後又返回事發現場,並開車將張某蘭及其家屬送至寧鄉市人民醫院急診樓進行檢查,並墊付醫藥費2000元。

張某蘭受傷後,先後兩次入寧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6天。經鑑定,張某蘭右股骨頸骨折行全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傷後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80日。

事故發生後,張某蘭、沈某多次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調解時,沈某明確承認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時願意承擔相應責任。但在沈某在向張某蘭支付了1萬2千元后,便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同時反悔稱傷人的狗並非自己飼養,自己最初是出於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醫院,同時迫於壓力接受調解支付了1萬多元。張某蘭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核定,張某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8萬8千餘元。

寧鄉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沈某雖否認案涉的犬隻為其所飼養,但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張某蘭與沈某系在同一小區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張某蘭,張某蘭倒地之後,沈某立即將狗牽走,然後折回現場查看張某蘭的情況,並開車將其送至醫院,同時墊付2000元醫療費用。事後在居委會調解時,沈某亦明確認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墊付10000元,並表示對後期必要費用願意承擔支付責任。綜上,法院認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依《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嚴格管理區(是指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轄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區域,以及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區域)內攜犬出户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犬隻頸部佩戴公安機關發放的智能犬牌;(二)用2米以下的犬繩牽領犬隻,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沈某作為動物飼養(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在居民小區內飼養犬隻,未給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給狗拴上狗繩,未對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張某蘭因受到黑狗驚嚇而倒地受傷,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沈某作為黑狗的飼養(管理)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沈某賠償張某蘭損失7萬6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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