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離婚共同借錢 - 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高雁鴻

隱瞞離婚共同借錢,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借錢時隱瞞離婚事實,還錢時該找誰?夫妻二人互相推諉,這讓債主犯了難,該筆借款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郭某與紅某夫妻二人共同向老同學餘某借款120萬元,用於生意週轉。餘某念在昔日三人同學一場的情分上,不曾猶豫。然而錢借出去以後,郭某僅歸還了32萬元,便再也不提還錢的事。餘某多次索要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拒不歸還。這時,餘某又發現,原來郭某和紅某早在借錢之前就離婚了。

餘某認為,二人故意隱瞞離婚事實,實則是為了獲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錢,用於二人共同經營的生意。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餘某向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郭某、紅某償還本金88萬元,利息76197.26元

庭審時,被告紅某辯稱,1、自己多年來系標準的家庭主婦,沒有單獨或與人合夥做過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從來也沒有與本案被答辯人達成過借款的合意,自己與餘某無借貸關係,僅是知道郭某向被答辯人借過錢這個事而已。2、自己與郭某早已於2018年離婚,也不可能替郭某借錢。3、餘某之所以出借款項,是因其與郭某系多年要好的同學關係,加上對高息的誘惑,雙方才形成借貸關係。所以,郭某向餘某的借款屬於其個人借款,與自己毫無關係,更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債務。郭某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聯繫上其人。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郭某與被告紅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向原告餘某借款120萬元,並約定月利率為1.5分。郭某與紅某於2018年5月2日離婚。二人借款用於二人2013年6月共同成立的公司,該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紅某持股60%。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經查明郭某與紅某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向餘某借款120萬元,並有欠條一張,因此郭某、紅某與餘某借貸關係成立。原告二人雖已離婚,但二人隱瞞離婚事實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項用於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認定該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紅某也是本案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應對案涉借款與郭某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並應承擔利息76197.26元。

綜上,依法判決二被告郭某、紅某十日內償還原告餘某本息共計956197.26元。

熱門標籤